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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七)汽车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价格鉴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鉴定基价x综合成新率
  第六条 摩托车价格鉴定
  (一)登记并核对摩托车的厂牌、型号、产地、车牌号、车架号和购车时间、行车证登记日期、累计行驶里程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查验摩托车的车况(包括该车的发动机性能、累计行驶里程和有无较大损伤、非正常使用损耗、缺件及外观状况等因素)。
  (二)各种附加费不计算在基价内。
  (三)依据鉴定基准日的车况确定摩托车的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可参照附录五: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四)摩托车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价格鉴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鉴定基价×综合成新率
  助力车参照本相关规定计算。
  第七条 拖拉机价格鉴定
  (一)拖拉机价格的鉴定,应以拖拉机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如发动机性能、车身、车架状况及有无较大损伤、非正常使用损耗、缺件等因素)为主要依据,同时参照拖拉机行驶里程,确定其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
  (二)拖拉机的折旧年限可参考附录五: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三)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按报废拖拉机回收价格计算。
  (四)拖拉机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价格鉴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鉴定基价×综合成新率
  第八条 自行车、山地车、变速车、人力车价格鉴定
  (一)登记并核对委托价格鉴定自行车、山地车、变速车、人力车(以下简称非机动车辆)的厂牌、规格、产地、车牌号和购车时间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
  (二)以非机动车辆的原始购进价或基准时间内的当地市场中等零售价格,确定其基价。
  (三)依据非机动车辆使用状况确定其综合折旧率或成新率(包括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等)。
  (四)非机动车辆的折旧年限可参考附录五: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五)非机动车辆的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价格鉴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鉴定基价x综合成新率
  第九条 车损价格鉴定
  (一)整车价格的鉴定
  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成新率进行鉴定,即综合车辆购置时间、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实际车况诸因素确定成新率。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鉴定。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以重置价为基价,按照成新率下浮20%-30%进行鉴定。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车辆的,可以根据有关凭证,按照毁损时的车辆价格,扣除报废回收价格推算,进行价格认证。
  当政府实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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