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机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确定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可参考附录一: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附录四: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六)价格鉴定方法
1.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重置价-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重置价× (1-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率-经济性贬值率)
或鉴定值=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重置价分为复原重置价和更新重置价。计算方法有:
①重置核算法,也叫直接法。它是指按机器设备成本的构成,把以现行市价计算的全部购建支出按其计入成本的形式,将总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来估算重置价的一种方法。直接成本是指直接可以构成机器设备支出的部分,如机器设备购价、安装调试费、运杂费、人工费等。间接成本是指为建造、购买机器设备而发生的管理费、设计费等。
②物价指数法:
重置价=历史价格×(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物价指数/购建时的物价指数)
或=历史价格×原始购建时至鉴定基准日的物价变动指数
式中:物价指数基期为100。
③功能价值法(也称生产比例法):
重置价=(鉴定标的年产量/参照物年产量)×参照物重置价
④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重置价=参照物重置价×(鉴定标的产量÷参照物产量)
进口设备重置价构成:现行国际市场的离岸价格(FOB)+境外途中保险费+境外运杂费+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及其他手续费+国内运杂费+安装调试费
成新率的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1-有形损耗率
成新率=设备尚可使用年限/(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100%
或=(设备的总使用年限一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设备的总使用年限×100%
2.市价法。计算公式为:
鉴定值=参照物现行市场中等价格×(1±各项调整系数)
第五条 汽车价格鉴定(一)登记并核对汽车的代码、厂牌、产地、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和购车时间、行车证登记日期、累计行驶里程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检查汽车是否发生过较大的损伤、事故或其它意外事件及其程度,查验汽车主要总成的性能、损耗状况。
(二)一次性交纳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税)可以计入汽车基价内,其它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基价,但在鉴定结论中予以说明;但鉴定基准日以前没有发生销售行为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税)不计入汽车基价内。
(三)进口汽车的基价,应包括汽车进口到岸价(或离岸价加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以及第(二)项所规定的内容。
(四)对鉴定基准日离委托价格鉴定时间较长的汽车,确定其基价时应考虑其间的价格变动指数。
(五)以汽车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如发动机性能、车身、车架状况、有无损伤、事故及有无缺损件等因素)为依据,并参照该车行驶里程,确定其综合折旧率或成新率(可参考附录五: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若属被盗汽车,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所耗里程及损坏不予折旧。
(六)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标准的,按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认定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