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对无法勘验到鉴定标的实物质量状况的,在鉴定基准日可采用价格咨询的形式或由委托人予以明确。
(二十)同种类的大宗被盗财物,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财物的中等价格计算。
(二十一)青苗如粮食、蔬菜、草本水果、药材等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收益和所处的生长阶段以及能否续种等因素折合计算。
(二十二)果树价格鉴定,按果树生长期不同阶段并分别不同品种计算。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初果期: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时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的产值;盛果期:按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的平均产值乘以幼树龄计算;衰果期:按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的年平均产值计算。无收益的果数可按鉴定基准日时的成本法计算,有收益的可按收益法计算。
(二十三)水、电按国家规定的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二十四)其他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比照下章相关条款计算。
第三章 常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原则、方法
第四条 一般机器设备价格鉴定程序及方法:
(一)价格鉴定的准备工作:
1.详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标的的权属证明、原始票据、账册记录等资料;
2.实物现场勘察;
3.搜集整理相关的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物价指数等资料;
4.按鉴定标的的具体情况,组织价格鉴定力量,除专职价格鉴定人员外,如有需测试运转状况的机器设备,应请操作人员参加,如需测定磨损程度,鉴定成新率,应请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对先进机器设备的鉴定,还需请行业专家参与鉴定。
(二)清查盘点鉴定标的物:
价格鉴定人员会同委托人员共同逐项核对鉴定标的与委托价格鉴定表所列是否相符(包括品种、数量、存放地点以及产地、厂牌、技术参数、出厂年月等与实物是否相符,实物与填表、账册记录的购置时间、原始价格、已提折旧、账面净值等内容是否相符)以确定价格鉴定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三)对鉴定标的作技术检测:
有些数据或实物的内存质量,单从外观上或不全面的、遗漏的书面记录上是找不到的,鉴定时需要请行业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或经验来确定。对一般机器设备新旧程度的判断可参考附录六: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四)确定机器设备基价:
1.经济案件中,一般以基准日当地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基价。
2.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纪检监察案件中一般以原始购进价作为基价,当原始购进价格低于现行市场价或难以确认时,可以经济案件的认定原则确定基价。
3.确定市场中等价格的准则
(1)大型设备以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为准则;
(2)大批量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以市场中等批发价格为准则;
(3)小型财物、个人用品和零售企业的货物以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准则。
4.进口机器设备,一时难以采集到市场价的,参考国内同型产品市场价格确定基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