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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四)单位和公民的全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应以鉴定基准日的当地市场中等价格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确定。
  (五)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怀仔的不另计价格,但应适当加上配种费、营养费等费用。
  (六)金、铂、银、珠宝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七)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八)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价法或专家法计算。现代名人字画参照本项计算。
  (九)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十)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十一)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十)项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条第(九)、(十)项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十二)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用计算;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
  (十三)偷盗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盗窃或损坏成本加直接成本和直接损失计算(或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十四)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价值,应当结合鉴定基准日当地正常情况,用成本法或市价法计算。
  (十五)残次品、假冒伪劣品财物,有价值的,以实际价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
  (十六)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十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十八)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没有上市交易的一般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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