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辽价认[2003]023号)
各市价格认证中心:
现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具体应用中碰到的问题及时汇报给省价格认证中心。
近期,我们将把省局下发的《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编印成册子,争取每名价格鉴证人员人手一册。
二○○三年四月八日
附: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中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
第二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应结合实际案例,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遵循不同案件的具体原则,选择相应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原则方法
第三条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确认(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二)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无销售的出口货物,可按市价法(国际市场价格)或成本法进行鉴定。
(三)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