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赴滇支教教师管理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人〔2006〕61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学年)〉的通知》(国办发[2004]20号)精神,推动云南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对上海赴滇支教教师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沪滇对口支教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沪滇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商议,特制定本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一、每批上海赴滇支教教师以团队形式集中赴滇,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送达昆明,云南省各对口支教学校所在州(市)教育部门负责将支教教师由昆明接送到各支教学校。
二、上海支教教师在云南支教期间,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云南省、州、县教育部门共同负责,以县级教育部门为主。云南省教育厅负责并委托上海支教教师所在州、县教育部门对上海支教教师进行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三、上海支教教师应积极参与支教学校的教学、教研和管理工作,以及支教学校所在地区的教师培训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沪滇两地支教安排计划。因当地工作需要扩大上海支教教师工作范围和职责,或改变上海支教教师工作时间的,须由支教学校通过当地教育部门报云南省教育厅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四、上海支教教师在工作中应与支教学校加强沟通与合作,若发生与支教学校意见不一致情况,双方应及时与当地县教育部门汇报、沟通,由县教育部门协调解决。上海支教教师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合理要求,可向支教学校及时提出,但同时应考虑当地的实际条件和承受能力。
五、上海支教教师因重大特殊原因确需中途离开云南省或中止、变更支教工作,须由支教学校通过当地教育部门报云南省教育厅,经云南省教育厅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会同上海支教教师派出区县教育局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六、上海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如发生违纪违规事件,由云南省教育厅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协商处理,并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对支教教师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