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6]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简称价调基金)的要求,目前我省各市和多数县、区已经建立了价调基金。几年来,价调基金的建立对政府增强市场调控能力,稳定副食品价格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价调基金征管工作中还存在征收面较窄、征收力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使用不够合理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完善价调基金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价调基金的征收。价调基金是各级政府稳定主要副食价格的重要调控手段之一。各地要本着广泛征收、合理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拓宽征收范围,扩大价调基金来源。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价调基金的义务。中直、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要按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价调基金。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代征代收工作,对拒交和无故拖欠的,可委托有关银行直接划拨。

  二、规范价调基金的使用。价调基金是调控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项基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平抑副食品价格过度上涨,支持必要的专项副食品保护价格,调控节日期间主要副食品价格,也可用于扶持副食品生产和副食品批发市场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价调基金的使用要把无偿补贴与有偿使用等方式结合起来,以提高价调基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强调控能力。

  要严格价调基金审批制度。动用价调基金要由使用部门向所在地价调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理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同级政府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三、加强价调基金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价调基金管理机构,完善基金管理办法。价调基金要实行专户存储,滚动使用。征收价调基金要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委托代征的手续费一般不得超过其代征额的3%。对个别征收难度较大的行业,可适当提高代征手续费。手续费总额不得超过征收总额的6%。代征手续费不准坐支。价调基金的管理经费,可从征收额中提取4%到8%,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按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对价调基金的使用情总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挪用和长期拖欠的,要追究责任,限期收回。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价调基金使用的监督,确保价调基金的规范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