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价发[2005]6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
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第379号)、《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用)》的通知(辽价发[2004]143号)和《
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144号),制定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细则。
第一条 本备案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护、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范围,指新建住宅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含原有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住宅区),均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价格(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另行制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备案前需提供的材料:
(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申请备案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