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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六年七月三日

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汽车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路路产)
  农村公路路产包括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禁止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路产,禁止侵犯农村公路路权。

  第五条 (责任主体)
  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公安、土地、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应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管理)
  县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村道规划、重点镇的过境路规划、对外通道规划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编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区(市)县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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