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价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运管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收费政策精神,减轻运输车主的经济负担,将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行为纳入规范化轨道,增强收费的公开、公平性,现就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不易核算营运收入的营业性货物运输机动车继续实行定额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按车辆标载吨位计收,每月每吨16元。计量时,尾数不足0.5吨的按0.5吨计量,超过0.5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量。
执行时间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月1日止。
对能够计算营运收入的,仍按不超过营运收入的0.8%计征运输管理费。
二、从2005年3月15日起,取消出租车公路运输管理费。各出租汽车公司应将此项收费在代收代缴的行政事业收费中相应扣减,切实将国家收费政策落实到出租车运营者。
三、三轮汽车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有关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交通部《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67号)规定执行。对延后执行的,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予以查处,违法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