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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鞍价认发[2001]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交警支队事故一科、,二科,海城、台安、岫岩、铁东、铁西、立山、千山、高新开发区、站前、鞍钢交通警察大队:
  为依法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工作;保证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一日

  附:
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公安厅辽价发[2000]110号关于下发《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工作,保障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物品、设施等物资的直接损失价格评估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物价局是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市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的指定机构。市价格认证中心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 市价格认证中心、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组成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评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的工作。
  第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价格评估资格证书,价格评估人员应持证上岗。事故当事人认为价格评估人员与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可以向价格评估工作协调小组申请评估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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