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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综字[2001]379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价格鉴证机构有效运作,加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认证中心,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和没有取得资质证书的价格鉴证机构,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涉案物品鉴证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按标准支付。
  第四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采用分段计费方法。
  (一)鉴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分档定额收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二)鉴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分档定率收费(见收费标准附表二)。先计算各档收费金额,再将各档金额累加收取;
  (三)鉴证收费按照该案全部标的案值的总额计算;
  (四)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收费起点为100元,一万元以下的按附表一各档顺加50元,超过一万元的,收费标准按附表二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五)差旅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第五条 对同品种、同牌号、同规格的没有投入使用的大宗物品(如走私案中的香烟、汽车、石油及其制品、布匹、农产品等),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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