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价发[2000]110号)
各市物价局、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格鉴证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地确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价值,为事故等级的确定、统计和处理提供证据,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公安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路产及交通设施、电力通讯设施、路旁建筑物构筑物,农作物及其他财产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直接财产损失价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计价办法和标准,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价值进行的估算、鉴定、认证和复核裁定。损失价值最终以价格为表现形式。
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价格鉴证。
第五条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省成立物价、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省的工作。各市也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