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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意见的通知

  6.高校应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将所有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依法划转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高校除对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既可以新设,也可以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组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对科技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以投入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应报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7.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向所投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高校对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要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
  (二)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8.高校科技企业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
  9.高校科技企业改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
  10.高校科技企业改制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改制科技企业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险和人事关系。改制中富余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学校逐步消化,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稳妥安置,确保改革平稳进行。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依法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管理高校科技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
  11.高校对科技企业的投资应以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主,所投资产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价评估后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机构入股投资科技型企业。
  12.高校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对于部分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或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对于部分长期亏损或投资无回报的学校参股科技企业,学校资本要依法撤出。
  13.高校校园内的土地使用权、事业拨款、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科研代管经费、学生学费以及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项资产,不得作为科技企业的投入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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