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牲畜,如牛、马、骡、驴等,按当地中等价格计算。怀仔儿的不另计价格,但应适当加上配种费、营养费等费用。
(三)青苗,如粮食、蔬菜、草本水果、药材等,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收益和青苗所处的生长阶段以及能否续种等因素折合计算。
(四)果树估价,按果树生长期不同阶段计算:①幼树期:按核实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②初果期: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的未来三年的年平均产值;③盛果期:前三年的收购价格计算的年平均产值乘以幼树期树龄计算;④衰果期:按前三年的收购价格计算的年平均产值计算。
(五)汽车、摩托车等运输设备,按该设备的含税价格计算;购置附加费、牌照费单独计算并说明情况;其他费用如养路费、增容费、路桥费、保险费等不予计算。
(六)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等通讯设备,只计算购置机器价格。其他费用如入网费、服务费和其他配件费等不予计算。
(七)拆盗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船运、公路、通讯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重新修复设备所需费用计算,不能修复的按重新购置设备价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在纠纷物估价中,估价物品用于直接抵债的,应考虑购置时发生的费用,如运输设备的购置附加费、牌照费、养路费等,通讯设备的入网费、服务费等。根据费用的使用期限折合计算。并予以说明。
用于抵债的走私物品如汽车、摩托车等,估价后,应向委托人说明税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拍卖的涉案物品按一次性市场可销价格进行估价。
第二十九条 涉案物品估价结论,经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依法裁定判决后,或依法拍卖处理后,有关部门应办理物品权属的变更、更名、过户等必要手续。
第六章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严禁估价人员虚假鉴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涉案秘密。凡违反规定,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对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价格认证中心和鉴定人对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