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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刑事案件估价额一千元以下,经济、民事案件一万元以下的,由估价3人小组研究确定,科长审批后送达;
  (2)刑事案件估价额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经济、民事等案件一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估价部研究提出评估意见,报送主管主任审批后送达;
  (3)刑事案件估价额五千元以上至四万元以下,经济、民事等案件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以下的,由估价部提出评估意见后,经价格鉴证委员会办公室集体讨论,主任审批后送达。
  (4)刑事案件四万元以上,经济、民事等案件一百万元以上,经价格鉴证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价格鉴证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审批后,方可送达。
  第十九条 委托人对《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5日内向委托的估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估价部根据委托单位复议申请,重新安排估价人员。复核价格鉴证结论经集体讨论后,出具《复核价格鉴证结论书》,履行价格鉴证审批手续。估价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制作《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委托人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估价机构的上一级估价机构重新复核,上一级估价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制作《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
  第二十条 各种手续齐备后要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限和程序将《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单位承办人,双方签字,并载明送达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审理结案后,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结案编号登记,搞好案卷装订,并保证案卷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做好月、年案件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章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方法

  第二十二条 估价机构涉案物品的估价鉴定结论作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案件所提供价值认定依据,为拍卖处理提供参考底价。由于估价目的不同,估价特定条件不同,可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确定不同的估价基准日,并根据物价部门的价格历史档案、成本资料库、价格信息网络、价格监测网络提供的有关数据,以及通过当地市场的价格采集,公正客观地做出估价鉴定结论。
  第二十三条 涉案物品估价基准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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