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对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价格鉴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的价格鉴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格鉴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等物品的价格鉴证。
第四章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价格鉴定机构名称、案件名称、委托承办人、委托单位公章及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启用时间、成新率、来源去向和委托要求等;必要的还要附有相关的证据,如发票和各种税费收据、图纸及产权证明,提供财务帐目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委托机关出具委托书后,估价部要有专人负责受理。按价格鉴定委托程序和内容要求审核,证据不足的不予受理。委托程序和内容完备的,由承办人填写价格鉴证承办呈批表(附表1)、进行受理登记后(附表4),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承办。价格鉴证承办呈批表经领导审批后,由专人承办。一般案件(指数额较小的刑事案件)当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特殊案件7日内做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对已受理的价格鉴证案件,要成立3人以上的价格鉴定小组,价格鉴定小组成员(含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勘察登记,要求准确无误,并由鉴定小组人员和相关人员签字,必要时应对勘察物品进行拍照。根据价格鉴定标的具体情况,对市场价格(含各种税费)进行详尽调查,并作好调查笔录。
第十六条 经价格鉴定小组成员讨论决定后,制作《价格鉴定意见书》(附表五);必要的还要制作《价格鉴定技术报告》和附有价格鉴定资质证明复印件、价格鉴定人员资质证、资格证复印件。文书要根据要求条款清晰,内容完备,方法科学,计算准确。
第十七条 审理。《价格鉴定意见书》由三名价格鉴定人员签字,其中必须有1名注册价格鉴证师,(经济案件中需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移交专人进行审理,经审理后做出《价格鉴定结论书》,如遇重大疑难案件,还要交价格鉴证委员会讨论通过(要有讨论意见记录),做出审核结论,加盖价格鉴定委员会的公章。
第十八条 《价格鉴定结论书》出具前,由审理人填写价格鉴证审批表。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审批权限按《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