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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价发[2002]3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处(所、队):
  为依法规范我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保证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文件)、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计发[1997]808号文件)、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特制定《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保证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公正、科学、准确;保障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文件,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计发[1997]808号文件)、《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鞍山市赃物、罚没物估价条例》,制定《鞍山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应遵循公正合理、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和运用科学方法严密测算的原则。
  第三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计发80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于在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中所涉及的珍贵文物、珍贵动物,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等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不需要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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