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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经营者意见后,可进行协调,以适当方式复审,经营者仍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成本监审机构申请裁决。
  第二十七条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成本监审事项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经营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成本监审结论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八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经成本监审机构审核并认定的成本是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依据。未经审核成本或核算价格成本的经营者,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价格听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由成本监审机构在价格听证会上公布成本审核结论。
  第三十条 建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数据定期上报制度,各级成本监审机构要按行业和商品类别建立相应成本数据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成本监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
  者成本(费用)资料和其它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它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以及未按本规则第十
  七条、十八条规定提交成本审核申请报告并报送成本资料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三条 成本监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
  为,或泄露成本及其它有关资料对国家利益和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行政处分或取消其成本监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授权市、县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成本监审或费用审核,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鞍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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