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
核实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依法核算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或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应分别核算。
第三章 成本监审的范围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一)列入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二)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三)具有垄断性生产和指定销售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鞍山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暂按《辽宁省定价目录》和《鞍山市定价目录》执行;对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依实际情况公布实施,并报辽宁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六条 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进行测算、监测、核实。
第四章 成本监审的程序
第十七条 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申请定调价前,按价格管理权限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提交定调价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等有效证明;
(二)定调价格的理由;
(三)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成本(费用)和总成本(费用);
(四)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具体说明;
(五)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帐簿和财务决算报表;
(六)生产、销售、库存等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七)其它与成本有关的资料;
(八)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还要将近三年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及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