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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六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成本调查、监审工作;负责确定本级的成本监审目录,实施成本监审;负责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成本调查机构承担价格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经辽宁省物价局认定的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合法社会中介机构,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也可承办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并参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综字(2001)379号)的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成本调查机构和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合法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成本监审机构。
  第八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辽宁省成本监审资质证》并在成本监审机构中工作。《辽宁省成本监审资质证》由辽宁省物价局负责组织考核、颁发。

第二章 成本监审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期监审(以下简称定
  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凡列入本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均要进行定调价格监审和定期监审。
  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的间隔时限不得少于一年。已对经营者的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一般应当依据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与国际市场联系密切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等方面因素。
  第十二条 价格成本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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