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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鞍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鞍山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鞍价发[2003]11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和省物价局《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鞍山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六日

  附:
鞍山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鞍山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管理规则》。
  第二条 鞍山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测算和审核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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