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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依法核算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对重要商品或服务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应分别核算。
  第十五条 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部门的要求,在申请定调价前,按价格管理权限向本级价格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提交定调价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定调价格原由、相关成本资料三部分(见附件一)。相关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费用)和总成本(费用)及与上年度的比较情况;(二)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结构、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的说明,及与上年度比较情况、变化原因;(三)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帐簿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经财政、审计部门认可的财务报表;(四)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包括存货、销售、盈利等情况;(五)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六)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还要将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情况、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一并报送。
  第十六条 实行定期监审的,成本监审机构按规定时限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经营者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成本监审机构报送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所有成本资料。
  第十七条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审核按下列程序实施(见附件二)(一)定调价成本监审1、监审申请。定调价格的经营者按规定文本格式向成本监审机构提报成本监审申请报告。2、监审受理。监审机构对经营者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报送的成本资料及根据成本监审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查验受理。3、制定方案。成本监审机构根据监审对象的成本构成情况,制定成本监审工作方案(见附件三)。4、发出通知。按省统一文本格式,向经营者发出监审通知(见附件四)。5、成本审核。成本监审机构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数据、资料进行核实、审查,需要时召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参加的成本审核会议。6、审核结论。在规定的时限内,成本监审机构依据成本审核结果,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见附件五)。7、监审复议。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成本监审机构在听取经营者意见后,可进行复审,经营者仍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价格部门或上级成本监审机构申请裁决。(二)定期监审1、对实行定期监审的品种,由成本监审机构按工作计划发出通知。2、成本审核。成本审核是指监审机构依据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经营者的成本数据、资料进行核实、审查,需要时召集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参加的成本审核会议。3、审核结论。对定期进行成本监审的品种,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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