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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价发[2003]87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的规定,制定《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 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定价成本真实、合理,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价格部门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一)列入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已含中央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二)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三)具有垄断性生产和指定销售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六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物价局确定并公布;市物价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但须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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