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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个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
  (二)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全年个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危重病抢救、高血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特殊门诊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门诊治疗全年个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
  第六条 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的标准是:
  (一)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和特殊门诊中的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全年个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按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40%支付,每人全年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二)除恶性肿瘤放化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以外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全年个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按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30%支付,每人全年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特殊病种以外的重大疾病门诊治疗,全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按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30%支付,每人全年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四)个人年度合计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五)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由本人或户主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市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等。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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