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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6〕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的有关精神,从实际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城区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区贫困群众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条 城区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三)多方筹资,多种方式。
  (四)量力而行,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现阶段救助对象为:
  一、具有城区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人员。
  二、具有城区农村户籍,土地被征用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农村特困群众。

第三章 医疗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的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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