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和完善投资项目的核准制和备案制,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加快建立科学的投资体制。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建设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研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省建设厅要继续抓好政府投资“代建制”试点,逐步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代建制”。
(三)省政府金融办要根据中央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协调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单位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协调人行武汉分行抓紧建立完善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额制、征信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四)省委政法委要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在有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
五、关于完善招标投标、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有偿出让以及国有产权交易制度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防止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综合招投标中心建设,完善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对综合招投标中心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将政府投资的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纳入综合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标投标。积极探索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社会资金投资项目进场交易的途径,采取先进场、再规范的办法实施有效监督。省有关方面要围绕规范综合招投标中心的运作和监管开展专题调研,制订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三)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要修订完善《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积极做好《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省监察厅要研究完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纪律处分规定。
(四)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县以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并延伸到乡镇,确保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和娱乐四类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率达到100%。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管理办法,规范协议出让行为。认真抓好工业用地挂牌出让试点,加强对土地复垦开发项目的监管。
(五)积极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从分类管理入手,深化矿产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深化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改革,改善矿业权市场建设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