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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六年七月三日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保障劳动者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育医疗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一)企业及其职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本市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五)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七)外地驻蓉机构及其职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

  第四条 (保险原则)

  生育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育保险水平应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第五条 (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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