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政策,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资助医疗救助和补助对象缴纳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同时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或补助。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补助的协调互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要注意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助残、孕产妇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医疗救助、补助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和发展。试点县(市、区)应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基金的报销范围,并享有与参合对象同等的报销比例;要按照省政府《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点办法》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以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六、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结合实施我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省委省政府“百所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和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为民办实事项目,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准入和退出制度;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和诊疗服务管理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及病人审核签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转变观念,端正医风,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其药品购进、贮存与使用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保证农民医疗安全、经济、有效。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