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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网络建设。依托我省现有的城镇医保信息系统网络,利用现有医保信息系统的主机、存储设备和网络设备,尽快构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网络,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方便参合农民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四)基金收缴与管理

  1.管理方式。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各试点县(市、区)要选择网点覆盖广、信誉高、服务好、优惠条件多的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账户。所有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纳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其支出户核拨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兑付。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基金等行为的,要依法严处。

  2.收缴方式。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的扶持、资助资金,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及时缴存收入帐户,并与银行签订月末将收入资金余额全部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的协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积极探索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安全稳定的筹资机制。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收缴部门一次性代收;农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并及时缴存收入账户;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并及时、足额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建立政府资助新型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核查制度。各级财政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助标准核定后,逐月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当年省、市、县(区)财政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基金必须在12月31日前全部拨入基金专户。省政府补助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试点地区;设区市和试点县(市、区)应落实承诺的政府资助基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五)监督机制

  逐步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管为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体系。建立定期汇报、公示、举报、审计和通报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农民参与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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