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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2.加强设区市办事机构及试点县(市、区)经办机构建设。

  设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要健全办事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试点县(市、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中心),作为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业务管理。经办机构的设立要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配备人员,保证工作需要。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试点县(市、区)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自行调剂解决,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有关机构编制问题按程序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在乡镇设立派驻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各级政府还要为试点县(市、区)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和日常业务管理经费,务必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

  3.探索多种经办模式。

  各试点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业务可直接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新农合管理中心经办,也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医保中心经办,或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经办。要按照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不论采用何种经办模式,都应始终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确保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补偿,经办机构(新农合管理中心、医保中心、保险公司)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切实保证农民最大受益。

  4.加强试点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重点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资料汇总、评估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督查指导、评价分析与答疑。

  设区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业务培训、资料收集汇总,协助试点县(市、区)分析评估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方案。及时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筹资标准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按个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农民收入高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提高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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