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6]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订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七日
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
(省卫生厅、省委农办、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地税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省法制办、省红十字会 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04〕3号)和
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试点工作主要探索研究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求的组织、筹资、基金使用、管理、监督等运行机制,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逐步推广服务。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6年全省争取4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7年扩大到60%;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的目标。
二、试点县(市、区)的选择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选择的必要条件:一是地方政府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三是县(市、区)政府有能力并承诺保证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四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较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五是乡镇卫生院已经上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按职责管理;六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已经建立或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同步建立;七是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