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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2006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组 长:苏增添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陈 伦 省监察厅厅长
      李在明 省环保局局长
      林宝金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 员:刘群心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渡南 省经贸委副主任
      朱国平 省监察厅副厅长
      薛育卿 省司法厅副厅长
      郑更新 省环保局副局长
      丛 澜 省环保局副局长
      陈 宁 省环保局副局长
      陈乙熙 省工商局副局长
      裘松樵 省安全生产局副局长
      张建平 福州电力监管办公室副专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李在明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部门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工商、安监、电监等部门要切实责任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工作,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二)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限期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2.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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