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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6〕96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98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三)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二、征收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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