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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6年全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评议代表的选聘范围
  评议代表主要从服务对象中产生,并适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单位、特邀监察员和有关专家。各地纠风办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联工作的意见》 (鄂发[2005]16号)的要求,根据当地工商联的推荐,吸纳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担任评议代表。
  (二)评议代表的基本条件
  1、责任心强,作风踏实,热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2、能体察社情民意,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3、遵纪守法,清正廉洁;4、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评议活动。
  (三)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
  1、深入调查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政风行风情况,全面收集意见和建议;2、汇总分析群众意见,向评议组织机构进行反馈;3、参加评议大会,与被评部门和行业领导进行面对面评议;4、参加政风行风民主测评;5、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措施。
  六、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工作纪律
  (一)组织协调部门工作纪律
  严禁编造或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隐匿或销毁评议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授意、指使评议代表和群众做虚假评议;严禁违反规定向被评议部门和行业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严禁接受被评部门和行业的各种好处等。各级纠风办、参与组织评议工作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被评行业工作纪律
  严禁向纠风办或评议代表提供虚假材料;严禁向评议代表或评议工作人员打招呼或以各种名目请客送礼,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或组织旅游考察;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严禁对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进行刁难或报复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被评部门和行业直接列为不合格单位,并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评议代表纪律
  严禁利用评议代表身份与被评部门和行业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被评部门和行业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相互串联,统一口径,编造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被评部门和行业要积极支持评议代表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选好评议代表,提高评议质量;要创新评议方法,严肃评议纪律;要厉行节约,提高评议效率;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严禁通过任何形式把评议费用转嫁给被评部门和行业;要建立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分期分批参加“政风行风热线”,巩固评议成果,为促进我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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