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25、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进一步提高民族工作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要专门研究和部署民族工作。要认真学习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不断增强驾驭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的能力,提高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水平。要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持因地制宜、因族举措、分类指导的原则,不断充实和完善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让各族群众得到实惠。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统一战线各方面成员为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多作贡献。
26、不断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民族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政治性、政策性强,任务繁重,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各级统战、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调查研究,协调服务,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工作机构要列入政府序列;民族工作任务较重和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区),要有民族工作机构并列入政府序列;其他县(市、区)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民族工作机构,应在政府序列中保留名称;乡(镇)、街道要有领导分管民族工作。进一步完善省民委兼职委员会制度,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好事、办实事。各市(州)也要建立健全民委委员制或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作用。
27、切实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关心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积极选拔优秀的少数民族年轻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部门,也要将民族工作部门的优秀干部交流到省直相关部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和大局意识强、理论和政策水平较高、民族专业知识丰富、工作作风务实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从2006年起,省民族工作经费按少数民族总人口人平2元的标准设立并列入财政预算,各市(州)、县(市、区)也要相应设立民族工作经费。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为全省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大贡献。
28、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省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运用省委、省政府赋予的“督促权、检查权、反应情况权和表扬批评权”,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要进行专题监督检查,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原规定的民族优惠政策和办法,本《意见》没有提到的继续贯彻执行;与之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问题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于2006年 6月1 日前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报省民宗委,经审核后统一印发。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共同推进我省民族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