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切实承担起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任务,省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好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突出培训特色,提高培训质量。
五、加强民族团结,健全民族法制
22、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总结推广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先进经验,大力表彰和奖励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教育。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把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等作为必修课对干部进行培训,司法部门要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加强对青少年的民族法制教育,有关内容要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大专院校要开设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课。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民族互相尊重、团结进取、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在全社会营造“三个离不开”的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加强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严防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出现。省政法、财政、人事编制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支持民族地区政法队伍和政法基础设施、装备、信息工程建设。
2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法。要按照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具体措施或办法。民族自治地区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制定、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要充分尊重和保证民族自治地区依法行使自治权,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省尽量将一些能够下放的省级审批权限下放到自治州进行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各级人大要经常检查
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贯彻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4、加强城市和散居地区民族工作。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医疗救助、法律服务、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有针对性地在城市少数民族群众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做知法守法的公民。要尽快修订《
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认真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管理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群众较多的大专院校等单位,应设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按每个民族乡(镇)每年20万元的标准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要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加大帮扶力度,支持民族乡(镇)、村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