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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18、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卫生体育事业。按照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加强民族医疗机构建设,重视民族医药文献整理,加强民族医药研究。省地方病防治经费要向民族地区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建立、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民族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少数民族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农村合作医疗、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地方病防治、农村医疗救助、农村卫生三项建设等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少数民族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省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要继续向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基地建设经费增加至100万元。省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19、帮助民族地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省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安排社会保障资金、再就业补助资金、救济资金、优抚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时,对民族地区给予重点倾斜。支持民族地区建立、完善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

  四、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20、突出抓好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要按照《2005--2010年湖北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和《湖北省“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和实施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规划。积极组织实施“鄂西人才援助计划”,为民族地区培养和输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从2006年开始,选择省内若干所高等院校面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少数民族硕士、博士等高层次骨干人才。全省各级在招考公务员、国家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可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有关报考条件上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招录选调生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省、州(市)在制订公务员招录计划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考计划时,应当安排一定的职位计划,用于招录少数民族人员。
  21、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2002年-2007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并适时制定实施《湖北省2008年-2010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乡(镇)的领导班子,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省直和辖有民族自治县的市直机关要逐步增加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民族自治地区和民族乡(镇)的领导班子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规定选配少数民族干部。省、州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大力推进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他地区干部的交流,有计划地从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挑选优秀干部到民族地区工作,同时也要有计划地挑选民族地区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省直部门和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任职。改进和完善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途径和方式,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对少数民族干部给予适当照顾。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要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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