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
15、加快发展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继续做好“两基”的巩固提高工作。从2006年起,省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增加到300万元;继续执行少数民族义务助学金和高寒乡补助政策,主要用于民族地区贫困生救助、寄宿制学校建设补助等。辖有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市、县(市)财政也要设立民族教育补助专项经费,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帮助民族自治地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按新的保障机制运行,逐步在民族自治地区农村实现免费义务教育。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省教育部门继续免费为民族地区培训省级骨干教师、中青年特级教师和中小学骨干校长。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省有关部门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对民族地区予以重点扶持。
积极帮助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省财政在安排省级教育专项经费时对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给予重点倾斜。继续办好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并积极向国家争取,适当扩大设立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院校范围。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招录时加10分投档;恩施州和宜昌市的五峰、长阳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恩施州、宜昌市范围内高校的,加20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以加分最高项目为准。各地中考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录政策由州、市政府确定。积极引导发达地区支援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在民族地区办学。
16、扶持民族地区科技事业发展。省科技部门在安排各类科技项目时要向民族地区倾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进一步增加省西部开发科技专项资金和民族地区科技三项费用的拨款额度,并逐年有所增加。省支持民族地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基础应用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并在安排相关经费时予以倾斜。继续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民族地区进行科技扶贫。省民族、财政、科技部门要继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民族地区推广“电脑农业”。
17、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支持民族自治地区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养各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加快民族地区农村文化中心户建设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建设,重点扶持带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品牌,努力开发、打造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省、州(市)定期举办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繁荣民族文化。对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名胜古迹、文物等要加大保护和抢救力度,及时搜集、整理和出版少数民族古籍,省设立民族文化搜集整理弘扬专项资金100万元。民族地区要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和文物保护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