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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11、加大对民族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 帮助民族自治地区拓宽间接和直接融资渠道,加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效解决民族地区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赠款以及优惠贷款,要向民族自治地区倾斜。积极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贸易,继续执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贷款贴息的财政政策,并适当拓宽补贴的贷款种类、金融机构范围和享受企业范围。
  12、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生态建设的补偿力度。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要始终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地区给予合理补偿。省直有关部门在安排使用国家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和水资源费省留成部分时,要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入,并优先考虑原产地的民族地区。省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优先安排给民族地区生态脆弱的地方使用。在民族自治地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留存部分和省在民族地区批准农用地转用时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按项目安排在民族自治地区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开发复垦以及中低产田改造。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时,要充分考虑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13、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继续坚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作为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予以扶持。省委、省政府每两年在民族地区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联系民族地区县(市)的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和对口帮扶单位的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要深入到民族地区扶贫联系点调研一次,帮助民族地区解决扶贫开发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省每年安排给民族地区各县(市)的扶贫资金,应按高于省内其他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平均水平给予安排。优先把民族地区特困村纳入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落实扶持项目和资金,重点加强民族地区贫困乡村的人畜饮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确实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实施搬迁扶贫。继续完善实施一名省委省政府领导、率领6个单位、对口支援一个县市、每年办6件实事的“616”工程。此项工程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民宗委、省扶贫办负责具体组织,各有关单位负责实施。
  14、帮助民族地区努力扩大对外开放。努力帮助民族地区招商引资,省政府组织的招商会、推介会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等,在收取有关费用时对民族地区予以照顾;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壮大外向型企业,并积极帮助争取国家的项目和资金支持;民族地区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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