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4、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摆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省对关系民族地区发展的重大产业、重大项目,优先给予安排。继续单独制定并组织实施《湖北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帮助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按照国务院
《若干规定》,对未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范围的五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比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扶持。省直各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以及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辖有民族乡(镇)的市、州、县政府,要制定相应政策,扶持民族乡(镇)加快发展。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群众要立足于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认真用好优惠扶持政策,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投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自治地区的财政支持政策,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在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应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对民族自治地区继续予以重点倾斜照顾。省财政支持民族自治地区财政保证党政机关正常运转、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基础教育等公共服务正常经费支出。中央对民族地区消费税、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到省部分继续全额返还给民族地区。对省调整和完善财政体制集中财力增量(即分享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量),省财政对民族自治地区给予全额返还,作为支持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为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省少数民族补助款按全省少数民族总人口人平2元的标准设立。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
《若干规定》的要求,从2006年起,设立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000万元,由省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今后视省财政状况逐年适当增加。辖有民族自治县的市和辖有民族乡(镇)的县(市),也要设立本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各级民族、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发[2005]28号)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管好用好民族专项资金,确保民族专项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