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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安押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规范保安押运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设立保安押运公司要符合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条件。其中专用运钞车未先行配置达十辆以上的,要有达十辆以上运钞车业务量的可行性报告,并与相应金融单位签有约定基本明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枪弹保管库(室、柜)及其安防设施建设可以在批准设立押运公司后进行,由有关治安部门在办理枪支配备、枪证审核审批时一并实地查验。申请设立保安押运公司,由设区市或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受理并组织实地考察。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给省公安厅的请示;

  (二)《保安押运公司审批表》(附件1);

  (三)可行性报告(说明承接单位、地域范围、运钞车数量等);

  (四)组建方案(说明出资情况、股份比例等);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注册资金的银行验资证明;

  (七)办公场所(基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许可使用证明;

  (八)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专用运钞车购车合同或购车发票或《车辆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或者与金融单位签定达十辆以上运钞车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

  三、规范运钞车“闽O”号牌的审批和使用。保安押运公司专用运钞车应当使用省公安厅规定的统一颜色、外观标识和号牌。有关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保安押运公司专用运钞车申报“闽O”号牌的审核把关工作,保证运钞车符合国家检测标准、符合省公安厅规定的统一颜色标识并用于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务。保安押运公司申报“闽O”号牌除交警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报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审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闽O”专用运钞车号牌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警部门审批用、另一份治安巡警总队审核留存);

  (二)购车发票复印件;

  (三)《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复印件;

  (四)专用运钞车侧面整车照片。

  各保安押运公司要尽快健全和完善《运钞车驾驶员行车规程》、《武装守护押运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使用运钞车。省公安厅《关于加强保安公司金融专业押运专用运钞车号牌管理的通知》(闽公通〔2001〕226号)和《转发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已明确,悬挂“闽O”号牌的专用运钞车为免检特种车辆,不再重复申领和使用《701免检通行证》。金融单位对进入金库和营业场所的“O”牌运钞车不应查验《701免检通行证》。各商业银行要将押运业务交由保安押运公司承接的具体情况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当地人民银行验证。保安押运公司要定期将进入金融单位执行押运任务的押运人员和运钞车的基本情况向金融单位备案。金融单位金库、营业场所等可以将押运人员持有的《保安专业考试合格证书》或上岗执勤证作为查验准入的凭证。具体查验办法由各地治安部门或保安押运公司同金融单位协商确定。保安押运公司执行押运任务时要按公安部《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情形增加护卫车。不属于应当增加护卫车情形的,到金融单位金库可以不增派护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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