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机关效能建设服务监督电话的通知
(皖政办〔2006〕4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广泛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营造实现奋力崛起的良好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向社会集中公布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效能建设服务监督电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电话的范围和内容
向社会公布的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效能建设服务监督电话主要包括电话名称、电话号码、服务内容和受理时间。
服务监督电话服务内容为:受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与职能工作相关的政策、业务咨询服务;受理群众对本部门、单位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受理对本部门、单位(系统)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等。具体包括:①不认真落实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定,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中清理调整的审批项目,继续违规审批或明放暗不放、放后再反弹的。②不严格执行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要求,继续违规收费、搭车收费;在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中,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③不建立或不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皖政办〔2006〕34号)规定的办文办事限时制、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以及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④工作中不讲信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⑤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效能的。⑥违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省直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意见》(皖办发〔2006〕14号)中其他效能问题的。
二、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向社会公布效能建设服务监督电话工作,切实把它作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机关效能的重要举措来抓,以强烈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真正把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使公布的电话成为提供公共服务、接受各界监督、解决群众“办事难”的有效平台,进一步树立省政府机关务实、高效、为民的良好形象。
2.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公布电话的服务内容,指定专门机构,落实相关人员,细化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来电受理工作。要坚持文明服务、规范服务,接听电话应态度热情,用语礼貌,服务真诚。要按照办文办事限时制的要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常事快办,对于基层、企业和群众咨询、反映的问题,能回答的应当场回答,一时不能回答的应于当日转办,并切实抓好跟踪落实,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及时反馈办理意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3.强化监督检查。由省监察厅牵头负责,对各部门、单位公布电话接受咨询、投诉和受理问题办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并适时予以通报。对各部门、单位公布电话的检查情况将作为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将按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做好宣传工作。各部门、单位的效能建设服务监督电话,将通过省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服务窗口等予以集中公布。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舆论工具,积极宣传有关部门、单位公开电话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开通网上受理咨询和投诉,扩大政务服务范围,努力为社会各界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