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5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0号)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公路规费征缴行为,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来源,维护车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发展,根据《
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分别简称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运管费)的征收稽查管理。
第三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县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规费征收稽查机构(以下简称征稽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公安、财政、物价、工商、农业(农机)等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征稽机构做好公路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第四条 公路规费的起征、停征以及减征、免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有缴纳公路规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缴费义务人。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有代收代缴公路规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缴费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代收代缴公路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