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为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OO3-2OO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陕政发[2OO3]5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管理
1.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内,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多等特点,统筹使用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满足农村中小学的需要。对占用学校编制的各类人员,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对离岗满2年的在编教师,按规定办理辞职、辞退手续。坚决清退代课人员。
2.理顺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教师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3.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和标准,加快推进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凡在中小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按规定学制和师范类课程计划培养的学生,均不能作为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类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必须在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教育机构修完规定的教师教育课程,经过规范的教育实习与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违法认定教师资格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取消相关人员的教师资格。
4.加快推进中小学教师聘任制。把教师聘任制与教师资格制度结合起来,坚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吸引社会上具备教师资格的优秀人员到中小学任教。改革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方式,切实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行教师告诫制度,对聘期内不能履行聘任合同的教师,应先进行告诫,告诫期满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可予以解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教育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加强对教师聘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