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撤销及落实乡镇中心小学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对学校督导检查的内容
7.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按规定编制预算、合理分配公用经费、按照预算及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支出、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公开等情况。
8.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包括校园内部建设规划和布局;校舍建设质量和功能结构;常规教学设施和现代教学设施配备;部室建设;餐厅、师生宿舍、厕所等后勤建设;安全、卫生设施及绿化、硬化、美化等情况。
9.学校资产管理,包括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和各类建筑物,仪器设备,体育、音乐、美术、劳动技术等器材,图书资料等的管理使用情况。
10.学校收费情况。
11.学校管理,包括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校长和教师的管理及师德教育,校长和教师的培训;课程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等情况。
三、督导工作要求
1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订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全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督导经费,促进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1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督导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教育督导的主要任务之一。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学校改革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每年第一季度对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并不定期进行过程督导,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政府。各设区市教育督导团每次开学前后对新机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各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级自查和对学校的督导检查工作。
14.教育督导机构要对被督导单位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向督导机构报告整改情况。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