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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5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2005缴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的通知
(赣府字[2006]44号 2006年5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9〕14号)要求,经研究,确定2005缴费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年利率2.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按此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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