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户外广告招牌。
参照《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具体要求,重新规划和设置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广告。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废弃、陈旧、破损、外露支架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成组设置,规格统一,制作精良,不得裸露支架。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对建筑物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立面。不得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玻璃幕墙、窗户或透空围墙上设置广告。所有广告和招牌的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鼓励采用内透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照明。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楼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有裙楼的建筑物在裙楼以上部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保持建筑物本体的原有风貌。
重点商业街区要设置高档次的广告和招牌设施,将广告灯光作为灯光夜景的主要形式,增加亮度,增加动感,形成以多姿多彩的广告为主要环境景观特色的空间效果。
(八)灯光夜景。
在原有灯光设施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和完善建筑物本体、行道树、绿地等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努力把标志性建筑、重要节点和视觉中心建成灯光精品,形成各具特色的灯光夜景组团。同一道路灯光夜景色调需保持一致,商业街区灯光设置一般以暖色调为主。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
2006年6月底前为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各责任单位对所负责的道路和商业街区进行全面地调查摸底,并按照本方案所确定的内容和标准,排出时间表,制定具体的整治与营造方案,同时确保资金到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06年7月初至11月底为组织实施阶段。各责任单位按照所制定的方案,对所负责的道路和商业街区实施全面的整治与营造。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06年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市“城市管理年”工作领导小组,对照本方案所确定的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城市管理年”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
对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进行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是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的重要内容。各区、各责任部门要站在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现代化的和谐优美街道景观的重要意义,将我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打造成为集中展示深圳改革开放成果的窗口,成为深圳新的城市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