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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四、深化改革,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十三)建立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制度。土地主管部门对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土地、政府原有储备土地及通过收回、收购方式取得的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实现“一个池子蓄水”。切实加强储备土地管理,严格实行储备土地的入、出库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储备土地。
  (十四)积极推进土地收购工作。充分发挥土地收购在盘活存量土地、确保规划和计划落实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土地主管部门应在全市有计划地开展旧工业区、旧城区土地以及其他低效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工作,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因规划调整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的,原则上由政府采取收回、收购或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纳入土地储备。
  (十五)全面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坚持“一个龙头放水”,加强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市场化配置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产业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积极探索经营性配套设施用地的市场化配置方式。除重点引进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它用地在3年内逐步实现全部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
  (十六)建立和完善土地协议出让管理的信息公开制度。除有保密规定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协议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及资格审查结果;建设项目计划立项、环保批复、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结果;建设用地项目的初审意见、市政府审定结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内容等。监察部门要对各部门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十七)规范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经批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政策和制度进行确权管理。为切实保护原村民利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原村民居住用地禁止转让;工商建设用地需合作开发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股东大会表决同意,并报市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十八)全面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基层基础建设。从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出发,强化国土资源三级垂直管理体制。实施“科技兴地”战略,推动土地管理科技进步。加强土地资源基础测绘和地籍管理工作,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完善“数字深圳”的地理空间基础平台建设,抓紧启动“金土工程”。加强土地经济和管理研究,以科学的土地经济理论指导我市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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