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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七)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管理。进一步完善限制、禁止供地目录,严格执行产业用地的项目准入制度。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鼓励类项目也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不适合指标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修改完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将仓储物流、行政办公、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用地纳入指标管理,确保土地高效利用。
  三、充分挖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八)在规划编制、实施中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各层次规划中认真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要求。在规划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查阶段,应将是否节约集约用地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因城市建设需要须对已出让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应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以压缩用地规模;涉及调整容积率需要补偿的,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一律不再补偿土地。
  (九)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变以地价减免政策鼓励产业发展的思路,取消除《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77号)相关规定以外的各类地价优惠政策,建立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专项基金扶持等政策支持产业发展的机制,避免低地价导致土地的粗放利用。通过地价手段鼓励新建工业用地高强度开发利用和旧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提高容积率,鼓励使用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限不开工的,每年按土地出让金的20%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凡房地产开发用地闲置的,坚决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积极推进旧改工作。大力推进城中村(旧村)的全面改造和综合整治工作。加快出台旧城改造政策,努力实现城市建设用地以增量开发为主,向以存量整理利用为主的方式转变。加快旧工业区改造,对产业园区进行空间整合,提升土地使用价值,促进产业集聚,充分发挥园区在产业集聚和集约用地上的优势。
  (十二)加强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更新资源观,提高对立体空间资源的认识。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和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加快地下交通的发展和地下空间的公共利用进程,促进地下空间的商业化开发利用。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加强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滩涂、岸线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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